2004-10-10
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
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施行日期:1991年3月1日
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的通知
(90)建标字第248号
根据国家计委计综[1984]305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《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。现批准《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J133-90为国家标准,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。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。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1990年5月18日
编制说明
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[1984]〕计综305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,并会同有关设计、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。
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认真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实践经验,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,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。最后,建设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。
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,在执行过程中,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,认真总结经验,注意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《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国标管理组(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,邮政编码100044)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1990年5月

